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5-20來源: 信息時報
  普法學堂
  目前,我國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交易越來越廣泛,隨之而來的涉外商事糾紛也日趨增多。因案件涉及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且合同履行地在國外等因素,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明解決爭議的管轄條款以及選擇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裁判糾紛的準據法,那麼合同當事人一旦就上述問題產生分歧,將會使中國國內當事人陷入漫長的訴訟程序中,且直接影響到國內當事人的債權實現。因此,越秀法院民四庭陳永華法官表示,在締結涉外商事合同時,請訂明解決爭議的管轄條款以及準據法的適用條款。
  第一,解決爭議的方式主要有訴訟和仲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解決爭議的專屬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解決爭議準據法的選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綜上,除專屬管轄和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的三類合同糾紛外,陳法官建議國內當事人在締結涉外商事合同時,請選擇中國法院、仲裁機構以及選擇中國法律作為裁判糾紛的準據法,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原標題:締結涉外商事合同應有適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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