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寶馬越野車與一輛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後,雙方駕乘人員與車輛都受到了不同程度損傷。交管部門第一次做出事故認定,認為兩輪摩托車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案件經過覆核,交管部門將主次責任改為同等責任。這一事故責任的改變引起寶馬車駕駛人的質疑,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案件回放
   2012年10月3日15時07分,王某駕駛一輛寶馬越野車沿銀川市北京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尹家渠街路口右轉彎時,與在非機動車道上同向行駛的胡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輪摩托車一駕乘人員受傷,摩托車受損,而寶馬車右側車門、保險杠被撞變形,車玻璃撞碎後,碎片將駕駛人身體划出4道傷痕。
   事故爭議
   事故發生後,銀川市金鳳區交警一大隊對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警方認為胡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不戴頭盔,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而王某在右轉彎時未觀察道路情況,發生事故應承擔次要責任。
   胡某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並提出了覆核。後來,交管部門召開了事故覆核會議,通過觀看路口監控錄像,參與事故覆核會議的民警認為,王某在駕駛車輛轉彎時車輛速度快且轉彎急,沒有給摩托車留出躲避時間而發生碰撞。因此,兩駕駛員在事故中過錯相當,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對此,越野車駕駛員王某對事故覆核後的責任認定表示懷疑,“我只是右轉彎時距離不合適,他可是無證駕駛,為何要定同等責任?”
   覆核理由
   在事故覆核討論中,銀川市各交警大隊主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隊長及事故中隊長說出了自己的看法。
   興慶區交警一大隊事故中隊長王輝認為,寶馬車右轉彎時沒有對借道通行的車輛進行觀察,讓摩托車僅靠道牙行駛,所以劃定同等責任是合理的。興慶區交警二大隊副大隊長賈萬良、金鳳區交警二大隊副大隊長張英浩等5人都同意這一說法,並認同同等責任的認定。
   質疑認定
   雖然警方對該事故下達了兩次事故認定,並召開了兩次事故覆核會議,但是寶馬車駕駛員王某還是有自己的疑惑。
   在13日覆核討論中,王某堅持認為,警方在該事故的處理中程序不合法。他認為11月27日的覆核結果出來後,交警部門應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覆核結論,而非等到12月10日才通知領取覆核結果。其次,該事故存在事實錯誤,覆核結論中提出:事發當時胡某駕駛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而根據監控錄像可以清晰判斷,胡某駕駛摩托車是由東向西行駛。第三,兩次事故認定中,警方均認為胡某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沒有懸掛號牌、占用非機動車道、不戴安全頭盔4種違法行為,而自己只存在不文明駕駛行為,為何過錯“四比一”要判定自己承擔同等責任?
   對於王某的疑問,銀川市交警分局事故科科長原偉說:“交通事故責任覆核認定要有個製作、審核和審批的過程,警方在送達該認定書時遵守了當場送達的原則。對於王某說‘胡某駕車由西向東行駛’是警方引用胡某做筆錄時的原話,但真正的事故認定還是按兩車由東向西同向行駛判定的。”至於胡某有4項違法行為而王某隻有一種的說法,原偉說:“判斷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主要依據造成該事故的成因,王某則沒有註重交通事故的成因。”
   律師認同
   隨後,記者對這一事故責任的認定又咨詢了文亮律師。他告訴記者,判定事故責任及事故責任的劃分,主要看事故原因和各方過錯大小,摩托車有無上牌和入戶與此次交通事故的形成沒有因果關係,不能說無牌無證摩托車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文亮表示,有防護的寶馬越野車在右轉彎時沒有走大迂迴路線,沒有給無防護的摩托車留出安全距離,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這一原因和摩托車無牌無證、占用非機動車道及駕駛員不戴頭盔所產生的作用是相當的。所以,交警部門做出同等責任的認定是合理的。
   本報記者 黃英 李輝  (原標題:蹊蹺事故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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